为何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是一项很有必要的工作呢?要想降低承重结构的预防倒塌、构件的损坏和跌落等现象发生,我们就要了解建筑物的安全性。因为建筑物和人一样,也有寿命的,也会生病、衰老,而对现有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就如同人生病了,要到医院去医治。
在建筑结构设计中,结构使用功能需求一般都是按照其在正常条件下的预定使用年限而设计的,但实际情况上建筑各个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都会有所不同,诸如使用条件、环境条件的变化,遭受自然或人为灾害,建筑物基础不均匀沉降,屋面或楼板超重等不确定因素影响着。在这些因素中,人为因素最为主要,从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房屋倒塌事故中可总结出,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改造前未按要求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评估改造可行性造成的。其实建筑结构的安全性不仅体现在设计中,它贯穿于建造、改造、运维等整个全寿命周期。因此既有建筑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一丝损坏迹象,应及时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否则可能危及生活、生产与人身安全。
由此可见,进行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其必要性如下:
1、建筑物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有不同程度的老化,可能己经超过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
2、既有建筑物结构有明显变形或开裂现象的;
3、既有建筑物出现失稳或脱落事故的;
4、对具有历史意义或特殊重要的建筑物需要定期进行检测鉴定
5、建筑物遭受意外事故的,如地震、火灾、洪涝、爆破工程等;
6、建筑结构的用途或建筑结构所承受的荷载发生重大变化。
近年来建筑结构在工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是在一些使用年限较长的建筑物,因其使用条件的改变和环境侵蚀等因素影响,导致结构性能会逐步下降,结构的功能已降低,甚至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更引人注目。部分省、市也发布了建筑结构鉴定有关的地方标准,对建筑结构鉴定提出了更加严格和有针对性的要求,如《北京市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637-2015)、《广东省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技术标准》(DBJ/T 15-86-2011)、《吉林省房屋结构安全性与抗震鉴定标准》(DB22/JT 146-2015)。